塗銷信託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如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信託契約書、原遺囑、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終止信託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受託人印鑑證明(受託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5日
2.網路申辦: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規定,依信託契約所為之信託登記,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如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
4.受託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受託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