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如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信託契約書、原遺囑、信託關係消滅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終止信託證明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受託人印鑑證明(受託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