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申請人應出具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以繼承人身分申請者,應另檢附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3.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具委託書(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並經雙方簽名或蓋章者免附,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4.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統一編號而由登記機關依規定予以編號者,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應另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5.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