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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4.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申請人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3日
(2)申請人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其繼承人:6日
(3)申請人為非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15日
2.網路申辦:□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 申請人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6日
(2) 申請人為非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15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法規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承辦單位
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備註
請依審核通知所載事項辦理,俟取件時繳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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