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業登記
(1)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3、7、9、10、11項。
(2)換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4、7、8、10項。
(3)換發(污損)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4、7、8項。
(4)補發(遺失、滅失)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5、7、8項。
(5)屆期未換證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3、4、7、9、10、11項。
(6)自行停止執業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
A.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1、2、3、7、9、10、11項。
B.逾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1、2、3、7、9、10、11項。
2.變更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6、7、8項;變更事務所名稱者另檢附11項。
3.遷移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7、8項;第11項文件未曾在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另檢附之。(申請書請填寫2份,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4.註銷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12項。
5.依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申請核發或換發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1,500元;申請補發或變更應繳納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