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

1.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書1份。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3.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正、影本各1份。
4.損壞或原領之開業證書正本1份。
5.刊登聲明原領開業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正本1份。
6.開業登記變更證明文件正本1份。
7.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一式2張(1張貼於申請書,1張浮貼於申請書)。
8.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正、影本各1份。
9.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10.最近4年完成專業訓練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正本。
11.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正本1份。
12.其他證明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規費收費方式如備註欄)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6日
2.網路申辦:6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地政局地價科
1.開業登記
(1)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3、7、9、10、11項。
(2)換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4、7、8、10項。
(3)換發(污損)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4、7、8項。
(4)補發(遺失、滅失)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5、7、8項。
(5)屆期未換證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3、4、7、9、10、11項。
(6)自行停止執業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
A.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1、2、3、7、9、10、11項。
B.逾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1、2、3、7、9、10、11項。
2.變更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6、7、8項;變更事務所名稱者另檢附11項。
3.遷移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7、8項;第11項文件未曾在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另檢附之。(申請書請填寫2份,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4.註銷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12項。
5.依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申請核發或換發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1,500元;申請補發或變更應繳納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