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併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6.土地增值稅繳納、准予記存或免稅之證明文件。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4.5日
2.網路申辦:4.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松山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電話:02-27230711轉101
傳真:02-87806901
地址: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1樓

古亭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電話:02-29355369轉101
傳真:02-29328922
地址:116057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

建成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電話:02-23062122轉101
傳真:02-23062455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8樓

士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電話:02-28812483轉101
傳真:02-28831213
地址: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樓

中山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電話:02-25022881轉101
傳真:02-25060993
地址:10425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2樓

大安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電話:02-27548900轉101
傳真:02-27024410
地址:10623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1樓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法人合併登記,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董事會會議決議文件所載之合併基準日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