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稅款之證明文件。
6.增值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
7.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