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委託人印鑑證明(委託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他益信託時檢附)。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遺囑信託時檢附)。
8.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9.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委託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