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委託人印鑑證明(委託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他益信託時檢附)。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遺囑信託時檢附)。
8.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9.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委託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5日
2.網路申辦: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
4.本項包括登記原因為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之案件。
5.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6.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7.本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倘未檢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