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自然人憑證(網路申辦時使用)。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規費收費方式如備註欄)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5日
2.網路申辦:1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電話:02-27230711轉201
傳真:02-27230440
地址: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2樓

古亭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電話:02-29355369轉201
傳真:02-29355504
地址:116057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

建成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電話:02-23062122轉201
傳真:02-23082945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7樓

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電話:02-28812483轉201
傳真:02-88612726
地址: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6樓

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電話:02-25022881轉201
傳真:02-25026493
地址:10425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5樓

大安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電話:02-27548900轉201
傳真:02-27548902
地址:10623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2樓

1.申請人需到場會同辦理。
2.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3.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規定,如情形特殊者,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處理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60日)。
4.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規定計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