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3.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檢附此證明文件者不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
4.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其附圖(申請建築基地分割者檢附)。
5.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者檢附)。
6.土地所有權狀。
7.分割位置圖說(無法依規定於分割點埋設界標者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