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及登記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5.土地所有權狀。
6.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但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
7.典權人或耕作權人同意書(設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
8.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9.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應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
10.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規費收費方式如備註欄)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5日
2.網路申辦:1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規定,如情形特殊者,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處理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60日)。
3.申請建物基地合併登記,涉及地上建物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
4.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及「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等規定,計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