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5.土地所有權狀。
6.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但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
7.典權人或耕作權人同意書(設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
8.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9.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應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
10.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