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登記有案者為限,已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變更或更正前後資料者,得免附)。
3.證明書或切結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證明人印鑑證明(證明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