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登記有案者為限,已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變更或更正前後資料者,得免附)。
3.證明書或切結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證明人印鑑證明(證明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由地政事務所核定者:5日
(2)由地政局核定者:19日(地政事務所:13日,地政局:6日)
(3)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1日
2.網路申辦:□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由地政事務所核定者:5日
(2)由地政局核定者:19日(地政事務所:13日,地政局:6日)
(3)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1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跨直轄市、縣(市)案件僅限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4.以郵寄、網路或申請跨所登記者,限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5.以網路申辦需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無需檢附應備證件,惟無法繕發權利書狀,如需繕發新狀者,需另向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換給登記。
6.證明人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