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同意更名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檢附),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2)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檢附),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3)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立同意書人之印鑑證明(立同意書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