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設定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或農育權設定契約書(以自己土地、建物設定不動產役權者,檢附不動產役權設定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地上權或農育權設定者,僅需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5.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以自己土地、建物設定不動產役權者無須檢附印鑑證明)。
6.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位置勘測圖(特定部分設定時檢附)。
7.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證明文件(典權登記時檢附)。
8.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9.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10.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日
2.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60日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5.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