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場地租借應在使於14日前提出申請,一般申請由受理到通知申請人繳款之期限應處理期限應為5日。
2.申請核准通知後,3日內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3.場地使用完畢後,即可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4.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1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5.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因而致場地本館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6.相關規定請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網址: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03D1019-20110819&RealID=27-0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