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自辦補助

1. 核銷請款書正本。
2. 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需開立評估建議書者)。
3. 發票或收據正本。(詳見備註注意事項)
4. 領據正本(撥款帳戶非申請人帳戶者,須填寫領據切結書)。
5. 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
6. 輔具保固書影本。(詳見備註注意事項)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0日
2.網路申辦:1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自辦補助計畫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電話:02-27208889轉1548、1549、1551、1557、1617
傳真:02-2720922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1.此項補助申請為本市自辦補助項目,每項補助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項目、補助最高額度及補助相關規定詳如附表)。
2.發票或收據正本注意事項:
(1)購買日期:應為取得核定函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後3個月內之日期。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應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項目名稱相同)、價格、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應符合以下規定:
A.擇要譯註本國文。
B.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C.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3.輔具保固書注意事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辦法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