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判定

1.本案件初次、重新鑑定及申請到宅鑑定者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衛生局行政審查後,核轉鑑定報告予本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辦理需求評估,民眾無須向本局提出申請或再次檢附證件。
2.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
(1)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申請人之最新一次需求評估結果(無則免附)。
(4)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請(非網路):
(1)一般流程(鑑定與需求評估分開辦理者):29日
(2)併同流程(鑑定與需求評估一起於醫院辦理者):15日
(3)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17日
2.網路申辦: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17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1.本案件初次、重新鑑定及申請到宅鑑定者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衛生局行政審查後,核轉鑑定報告予本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辦理需求評估。
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2.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洽詢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電話:02-25112895
傳真:02-25112196
地址:104001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

1.民眾對行動不便之標準、復康巴士服務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等福利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
2.若身心障礙者因生活狀況改變而需求變更,應向本局重新申請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