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戶口名簿影本。
4.依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運輸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自製獵槍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持有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許可影本。
(三)申請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雙方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自製獵槍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持有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許可影本。
4.雙方申請人依第依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寄藏於集中保管處所者,須取得原住民團體或部落接受集中保管同意書;寄藏於其他原住民個別保管處所者,須取得該原住民同意書及保管儲存證明。
6.漁民應檢附漁船公司僱用契約(合約)書(或漁筏舢舨進出港檢查簿)、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及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