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

(一)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戶口名簿影本。
4.依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運輸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自製獵槍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持有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許可影本。
(三)申請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雙方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自製獵槍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持有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許可影本。
4.雙方申請人依第依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寄藏於集中保管處所者,須取得原住民團體或部落接受集中保管同意書;寄藏於其他原住民個別保管處所者,須取得該原住民同意書及保管儲存證明。
6.漁民應檢附漁船公司僱用契約(合約)書(或漁筏舢舨進出港檢查簿)、安全訓練結業證書及漁船船員手冊。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證照費 30 元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網路ATM)□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0日
2.網路申辦:1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增加時限:2日(如備註4)。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1.警察局保安科。
2.各轄區分局民防組。

1.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未經判決犯 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 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 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及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2.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製造乙式自製獵槍許可後,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 個月內,由申請人自行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製造完成,並持以向保管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安全檢測;逾期申請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3.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4.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文件,由受理分局代為函發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政事務所查詢,處理期限需增加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