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1吋光面照片1張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3.刀械彩色圖例(內含尺寸規格、型錄及數量)1式6份。
4.委託公司(工廠)製造或進口者,附該公司(工廠)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公司(工廠)執照影本1份。
5.刀械由國外進口者,並備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第1聯、第2聯」;承受販賣(轉讓、出租、出借)者,並檢附原持有人售價(轉、租、借)讓書等文件(填寫: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刀械申請書)。
6.刀械於進口或購置持有之翌日起7日內,應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及核發許可證(填寫:槍砲彈藥刀械報請查驗核發證照申請書)。
7.申請人為團體者,除查填其團體名稱及主事務所地址外,並就其負責人之姓名、性別、職別、職業、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逐欄查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