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自衛槍枝申請(異動)

1.人民請 換 領自衛槍枝執照
(1)填寫「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書一式 3 份。
(2)本人最近 2 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6 張(機關團體免繳) 。
(3)槍枝來源證件影本 1 份。
(4)槍照費 甲乙種槍枝各新臺幣 60 元、專供山地獵戶之乙種槍枝新臺幣 30 元 、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免收執照費。
(5)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6)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人死亡時)。
(7)委託書。
2.自衛槍枝持有人遷出(入)申報(免費)
(1)填寫「自衛槍枝持有人遷出(入)申報書」申請書一式2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書。
(4)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免費)
(1)填寫「自衛槍枝(執照)遺失申請書」一式4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書。
(4)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自衛槍枝經歷表(機關團體使用)。
(6)員工姓名清冊(機關團體使用)。
4.收購自衛槍枝(彈藥) (免費)
(1)填寫「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一式2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書。
(4)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自衛槍枝執照正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10日
2.網路申辦:1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
電話: 02-23831727
傳真: 02-23318964
地址:100001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2.各轄區分局民防組;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單位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大同分局民防組 02-25532715 02-25577494 103047臺北市大同區錦西街200號
萬華分局民防組 02-23893213 02-23706253 108214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35號
中山分局民防組 02-25115862 02-25718177 1042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大安分局民防組 02-23256245 02-23256246 106241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中正第一分局民防組 02-23716461 02-23716461 100008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號
中正第二分局民防組 02-23751667 02-23751780 100052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
松山分局民防組 02-25790317 02-25796651 105037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2號
信義分局民防組 02-27234874 02-27255456 110014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
士林分局民防組 02-28822623 02-28813852 111012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235號
北投分局民防組 02-28932509 02-28959589 112023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文山第一分局民防組 02-86618706 02-86618706 116008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
文山第二分局民防組 02-29331605 02-29331605 116066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號
南港分局民防組 02-27830753 02-27882602 115001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內湖分局民防組 02-27900411 02-27907403 114020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1.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
(1)請(換)領執照,須具成年人資格。自衛槍枝持有人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其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不予發照者,依法收購。
(2)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查驗自衛槍枝給照,該管警察機關查驗完竣後,應於1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
(3)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3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換發執照。
2.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
(1)核准文件內容欄應載明其年月日字號文別及內容,由申請機關填寫。表內審查結果執照字號及填發日期、查驗日期、審查意見各欄由查驗機關填寫。
(2)一般人民使用時除全體人數欄免填外,其他各欄均應詳細填寫,機關團體使用時僅填機關團體名稱、地址、員工人數、負責人姓名、印信各欄,並填送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姓名清冊。
3.收購自衛槍枝(彈藥):人民及機關團體均適用,機關團體使用須加蓋該機關團體印信。
4.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