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個資宣告===
當您使用「市民服務大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網路申請服務時,需填入個人資料(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手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義務告知以下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前務必詳閱:
1. 蒐集之目的:本平臺經由您的線上同意後,單次即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本府所屬機關(即各業務權責機關)進行線上服務作業,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5)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等蒐集個人資料。
2. 個人資料之類別:經由您的線上同意後,本平臺將取用來自下列來源之個人資料,包含:您、本府、 數位發展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 ,並單次即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含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73安全細節)給本府所屬機關(即各業務權責機關)進行線上服務作業。
3. 個人資料使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3.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府依相關法令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3.2. 地區:本府所屬機關所在地及本平臺提供服務之地區。
3.3. 對象:案件權責之本府所屬機關、人民申請案業務督導機關、本平臺管理機關。
3.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案件權責機關。
4.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4.1. 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4.2. 得請求補充或更正。
4.3. 得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5.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平臺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內政部警政署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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