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

1.被收養者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證者免附)。
2.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終止收養書約正本或法院裁判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正本。如係在國外發生之事實,外文證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4.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5.被收養人已領有身分證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1.終止收養,養子女為未成年時,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裁定確定。
2.如經法院多審級裁判者,請攜帶歷次法院裁判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3.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含授權書)。
4.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5.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