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防疫專案,本場地防疫措施如下:
※ 進入本場所需全程配帶口罩並不得飲食。如必要補充水費,請移至室外區域。
※ 本場所採實聯制,租借單位需確實提供進入本所場人員之連繫資訊。
※ 場地使用完畢後由租借單位進行消毒作業。
1.借用團體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相關費用及保證金、切結書(如附件)後始得使用。
2.長期定期使用校園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
3.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本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4.場地使用完畢離開前,請使用者務必確認未遺留垃圾。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2)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有營利行為者。(4)有安全顧慮者(校內禁止抽菸、場內禁止飲食)。(5)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6)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7)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8)妨害公務者。(9)蓄意破壞公物者。(10)其他不法行為者。
6.如遇市府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教育研習或會議,本校必須收回使場地自行使用時,得優先使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7.本校校園開放如因工程或校園活動安全考慮,依程序公告暫停開放。
8.依「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於本校場地辦理活動時,不得提供、販售杯水、塑膠瓶裝水並不得使用一次性(正面表列為塑膠類、紙類、竹製及木製類)及美耐皿餐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