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劇場各項使用規範請見「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場地使用費請見「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表」。
(一)舉辦之活動應以表演藝術內容為主,包括音樂、舞蹈、戲劇、跨領域等劇場藝術為主,並符合水源劇場功能。不得用以辦理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或類似形態之活動。
(二)每年3月開放受理申請次年度上半年(1至6月)檔期,9月期間受理申請次年度下半年(7至12月)檔期,收件時間為期3周,以當期公告為準;同時受理長銷式節目及一般(短租)檔期之申請。經檔期審議委員審議後,若有零星剩餘檔期者,另行公告申請時間,最遲於使用首日55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本劇場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1)本劇場各場地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2)申請者應自行取得演出內容之相關合法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由申請者自負法律一切責任,概與本劇場無涉。
(3)倘因節目演出需求有吸菸或其他足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表演活動者,須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提出申請。
二、為確保演出節目水準,並符合劇場使用安全,劇場檔期申請係採節目審查制(由外聘委員審查),網路申辦屬預約性質,經本局於每期檔期審查及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於本局水源劇場官網(https://reurl.cc/9v6yOv)公告審查結果並函復申請者,獲檔期者須於期限內完成繳費程序,方可使用;租借單位依「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表」使用及計費。
三、申請檔期前親臨本劇場會勘,瞭解本劇場各項設施是否符合演出規劃,各項使用問題亦可請洽(02)2362-5221轉110邱小姐、112黃小姐、114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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