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十、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一、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二、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十三、依菸害防制法,學校全面禁止抽菸,不得在校區內抽菸。
十四、為維護校園清潔,於活動結束後,應將垃圾攜離本校丟棄。
十五、依「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另於校園場地使用期間,若遭致公權力單位取締罰款,所需罰金由申請人負擔,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違反第十三款者,依規定最高處新台幣10,000元罰鍰。
違反第十四款者,學校酌收場地清潔費新台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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