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向 承辦人借用校園場地,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十二、使用本校場地後,應保持原有清潔,垃圾帶走;不提供垃圾筒、車位及羽球網。相關人員發現違規,累犯三次後,將停權一年。
十三、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亦不得辦理活動。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十四、因應新冠疫情每次活動後應進行環境清消。
違反上開規定者,申請人(單位)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點或第五點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單位)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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