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 | 一般教室
士林國中 總務處
聯絡人:林小姐
電話:(02)8861-3411分機520
電郵:d24@sljh.tp.edu.tw
傳真:(02)2882-8424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345號
星期假日、非上班、上課日之08:00~18:00。
場地租金:220元/2小時
空調電費:153元/2小時
電梯使用費:278元/半天
照明使用費:6元/2小時
保證金:5000元(場地復原查驗後退還)
性質:教室
容納人數:24
坪數:21
場地設備:單槍投影機、投影幕、課桌椅、講台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十二、本校禁用一次性及美耐器皿餐具,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經告知後人違反本要點規定,且經管理 單位勸導仍拒不配合者,本校得拒絕租借場地予該主辦單位至少三個月。
十三、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之垃圾必須用專用垃圾袋帶走清潔乾淨。
違反上開規定者,申請人(單位)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點或第五點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單位)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345號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345號

請於上班時間至士林國中總務處,填寫場地租借相關表件,並繳交相關費用及保證金。 (02)8861-3411分機522 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