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色攤位改造類:
(1)申請表1份。
(2)申請書1份(含其他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3)細部計畫書1份,含攤位現況照。
(4)細部執行報價單(報價單須至少二家不同廠商)。
(5)廠商資格或能力相關文件,即廠商之景觀設計或其他相關設計業資格相關證明1份,或廠商提供相關實績或相關設計樣品資料1份,或廠商提供具相關資格或能力切結書1份。
(6)攤位設計圖1份。
(7)設置悠遊付或參與電子支付、完成食品業者登錄、換用環保餐具、商品價格標示明確等佐證文件或相關資料。
(8)市集美學自我檢核表。
(9)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則免填)。
2.營造整體意象類:
(1)申請書1份(含其他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市集自我檢核表1份,並須提供設置電子支付、食品業者登錄、食材登錄等佐證文件。
(3)細部執行計畫書1份,內含申請項目執行前照片、細部執行報價單(報價單須至少三家不同廠商)、設計圖(或示意圖)。
(4)報價廠商之公司登記。
(5)市集美學自我檢核表。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則免填)。
(7)申請補助之硬體設置位置如涉及私人建物或土地,須另檢附該處建物、土地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
3.提升市集服務類:
(1)申請書1份(含其他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市集自我檢核表1份,並須提供設置電子支付、食品業者登錄、食材登錄等佐證文件。
(3)細部執行計畫書1份,內含申請項目執行前照片、細部執行報價單(報價單須至少三家不同廠商)、設計圖(或示意圖、或樣品照)。
(4)報價廠商之公司登記。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則免填)。
(6)申請補助之硬體設置位置如涉及私人建物或土地,須另檢附該處建物、土地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
4.優化營業環境類:
(1)申請書1份(含其他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市集自我檢核表1份,並須提供設置電子支付、食品業者登錄、食材登錄等佐證文件。
(3)細部執行計畫書1份,內含申請項目執行前照片、細部執行報價單(報價單須至少三家不同廠商)、設計圖(或示意圖、或樣品照)。
(4)報價廠商之公司登記。
(5)另申請設施設備之個別所屬攤販須提交附件1-5:攤位設備(編號1、3、4)-個攤明細表、攤位設備(編號1、3、4)-施作攤位資料表、個攤報價單(報價單須至少三家不同廠商,並附報價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攤位設備配置(設施設計)圖或樣品照片等申請文件。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則免填)。
(7)如申請日間臨時攤販集中場,及本市納管專案管理攤販聚集區,所有內用飲食攤換用環保餐具(編號5),提交之報價單須附材質、品項、數量、單價明細,另須提交餐具廠商產品通過檢驗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另不銹鋼餐具材質尚須為CNS國家標準304等級以上)之證明或切結書。
(8)申請補助之硬體設置位置如涉及私人建物或土地,須另檢附該處建物、土地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