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 本案為交通部補助計畫。
2. 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情形者,於上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補助申請。
(1)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3) 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處分。
3. 連絡電話請確實填寫,以利通知撥款或補正資料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