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書。
2.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3. 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 起(上)訴狀、裁判書影本。(申請強制執行費以外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第1審、第2審或第3審裁判書影本。)
7. 申請強制執行費補助者,應檢附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8. 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附裁決申請書影本。
9. (原7)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者,其裁決決定書影本。
10. (加申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者:)裁判費或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11. (合併11、12 申請律師費補助者:律師費收據及律師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
12.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補助或裁決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3. 申請差額生活費用者: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
14. 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勞工主管機關認定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本案請於7日內,將上述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收(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補助」字樣,以及市民服務大平台「案件申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