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臺北市私立博物館設立變更

臺北市私立博物館設立變更
1.私立博物館變更登記:
(1)變更負責人:
A.臺北市政府私立博物館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B.檢附變更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變更館長:
A.臺北市政府私立博物館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B.檢附變更後館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3)變更設立宗旨:
A.臺北市政府私立博物館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B.檢附變更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
(4)變更地址:
A.臺北市政府私立博物館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B.建築物概況: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執照影本(含變更使用執照)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核可使用許可之文件影本。
C.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及前次核准之相關建築許可文件。
D.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E.館舍如屬承租,需檢附經公證租賃契約書、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
F.都市土地應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G.最近1次消防安全查驗合格文件。
上述應備文件須一式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