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

1.戶口名簿正本(遷入地、遷出地)。
2.國民身分證正本(所有遷徙者)。
3.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4.未成年人遷徙,由父母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得書面委託)共同為之,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辦,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正本。
5.遷出國外恢復戶籍者,持有入境章戳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正本。
6.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憑下列證件之一辦理(下列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7.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正本、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8.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繳交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9.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10.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遷入地址應先編釘門牌。
2.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如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3.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及入國登記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4.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遷入登記,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移證明書」,但出監後辦理第1次遷徙登記者,得由戶所先行受理,再副知檢察官。
5.遷徙當事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徙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遷徙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可用戶籍謄本代替。)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6.上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7.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8.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