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 運動場-操場
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聯絡人:鄭慧君
電話:02-22393070#133
電郵:d01@hhps.tp.edu.tw
傳真:02-22305610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25巷6號
網址:http://www.hhps.tp.edu.tw/
1.上課日:下午6時至9時
2.周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5時至下午9時
3.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1.場地使用費:550元/每單位
以2小時為1收費單位,使用未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
2.保證金:10,000元


性質:運動場
容納人數:500
坪數:480
場地設備:跑道、司令台、球場
一、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二、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申請人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八)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依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應配合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若違反該要點規定,經學校勸導仍拒不配合者,應拒絕租借場地予該主辦單位至少三個月。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借用責任: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四、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 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 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四) 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五) 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六) 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七)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八) 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
(十)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附件
大眾運輸
捷運萬芳醫院站,公車警察專科學校或萬芳醫院

請填妥申請書至本校總務處辧理,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6:00,惟本校仍得視值班人力情況保有是否同意申請之權利(請先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