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使用費
項目/使用時段 費用(新台幣)
上午 09-13 時 8,000 元
下午 13-17 時 8,000 元
晚間 17-21 時 10,000 元
輔助時段 上午 8~9 時 每半小時2,000元計收
夜間輔助時段 晚間 21時~22時 每半小時3,000元計收
保證金 5,000元
單槍投影機 (含投影螢幕) 1,000元/時段
一般麥克風 500元/支/時段
二、收費方式
取得檔期單位簽約時須繳納全額場地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5,000元,場地使用費若超過10萬元,應於簽約時繳納50%場地使用費與全額保證金,場地使用費餘額則應於場地使用首日前1個月繳足,經本所確認使用後無場地及設備損毀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繳費方式
請親臨銀行櫃檯辦理繳費。
說明:
一、以辦理藝文展演、公益性學術講座、 研討會及文化性集會為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 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由臺北 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 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得免收取場 地使用費。
三、場地使用未滿一時段者,場地使用 費收費以一時段計算。
四、申請人應遵守約定之使用時段,如需 提早或延長,應事先徵得本所同意。
※ 每場活動入場人數以 100 人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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