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1.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劇場檔期審查申請書2份。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3.演出企劃書2份。
4.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劇場場地使用時段暨設備使用申請表2份。
5.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1份(3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並註明錄製內 容、演出者、日期及地點)。
二、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三、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備註:
一、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處城市舞台之功能及成立宗旨,不得用以辦理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及其他類似形態之活動。
二、檔期開放時間:每年一月起開放申請次年一月至六月檔期;每年七月開放申請次年七至十二月檔期。經公開受理後,若有剩餘檔期,申請者應於演出日前一個月主動提出申請。
三、本劇場檔期申請案件由「城市舞台檔期申請審查委員會」依節目內容品質及場地技術安全為考量予以審核,審查結果於會後一個月內公布,並由本處依評審結果安排檔期。
四、檔期審查方式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使用申請規定」;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