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影本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保證金收據抬頭之存摺封面影本(退保證金用)
5.保證金退款申請書
貳、本申請案經許可使用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申請人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1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使用公民會館: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四、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五、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六、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經該場地管理機關同意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七、活動內容有危害民眾健康或建築物安全之虞。八、其他致生場地管理機關損害之行為。九、不遵從場地管理機關指示。十、凡使用臺北市政府所屬場地,應配合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參、本館各樓層場地之使用,請申請人及使用者自行負責所屬財物及作品之安全與維護,本館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肆、需自備物品:筆電、麥克風電池4顆、投影機、白板筆、垃圾袋及其他清潔用品。
伍、請於當季使用日2個月至7日前預約場地。因目前預約租借使用係採紙本與線上雙軌並行,為避免二者時間上之落差,煩請借用前先洽公民會館服務台確認,電話:2531-4169,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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