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新湖國民小學 | 操場
總務處
聯絡人:事務組長
電話:27963721#121
電郵:shes121@edu.shes.tp.edu.tw
傳真:27930050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38號
星期一至五下午17至晚上21點;周六上午8點至晚上21點, 如遇國定假日、本校重大活動 及工程修繕則暫停開放。
租金(2時550元)
夜間照明費(2時560元)
保證金10,000元
容納人數:1000
坪數:3520
場地設備:籃球架、跑道、足球門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
1.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2.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3.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4.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5.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6.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7.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8.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9.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10.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11.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使用前三十日(最遲十日)至本校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及填寫校園場地使用申請書、校園場地使用保證金及切結書,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2.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3.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請依線上指示說明,完成租借申請。 2.本校將於3日工作天回覆審核結。 3.審核通過者請依限完成繳費。 4.審核不通過、逾期未補正、逾期未繳費等情形,本校將釋出場地,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