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延平河濱公園原住民族樂舞空間 | 展演空間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聯絡人:珐济‧伊斯坦大
電話:02-27208889分機2080
電郵:bd1740@gov.taipei
傳真:02-27205996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台北探索館5樓)
每日自10時至21時30分止,登記時段分為10時至14時;14時至17時30分;17時30分至21時30分。
免保證金及使用費。
性質:提供藝文表演活動練習或排練
容納人數:30
坪數:8
場地設備:電箱設備
一、本空間為一般開放戶外區域,除已申請同意申請使用時段外,開放供市民為非營利之正當使用。
二、本空間之使用,應配合本府辦理之活動,調整使用時段。
三、使用本空間從事樂舞訓練或演出前,應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原民會)提出申請許可。取得許可之個人或團體(以下稱申請人),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其他現場許可之活動。
四、前項所稱個人為原住民,所稱團體為本市立案或已於原民會錄案之原住民團體,及經本市許可登記之本市原住民街頭藝人與經本府公告得於本市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已登記之原住民街頭藝人。
五、應於本空間顯著位置揭示訓練(展演)許可證明,若為街頭藝人者應揭示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從事樂舞訓練或展演時,應於本空間範圍內,不得造成通行困難。
七、本空間使用應以原住民樂舞訓練或演出為主,僅街頭藝人得收費演出,其他演出個人或團隊未經相關演出規定許可,不得於現場販售、收取費用(含小費箱),或其他營利行為。
八、開放使用時間:每日自10時至21時30分止,登記時段分為10時至14時;14時至17時30分;17時30分至21時30分。
九、申請人應遵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或其他公共空間之管理相關法規規定,不得影響河堤安全。
十、申請人應維護本空間場地之整潔,使用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除所產生之相關廢棄物。
十一、如造成本空間場地損壞者,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訓練或展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或政治活動。
十二、申請人及訓練、演出人員不得有重大影響或破壞原住民族文化之行為。
十三、開放登記後,臺北市政府有優先使用權利,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暫停使用,並於下月份給予優先登記使用權。
十四、訓練或展演時段不得製造過量噪音,音量應以觀眾適宜觀賞為主,應顧慮展演點附近尚有休憩民眾,並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表演者自行負責。
十五、展演及訓練音響數量不得超過2個,另不得使用發電機作為電源使用,街頭藝人需協助維護場地安全,其設備不得超出場地範圍,並以不影響行人動線及自行車道通暢為原則。為維持場地公共安全,請在設備周圍加設明顯標示並且與行人隔離,電線線路請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附件
臺北市延平河濱公園原住民族樂舞空間
民生西路及堤外道路-大稻埕五號水門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至二週內,於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填報。
二、本空間申請以日為單位:
(一) 以「訓練」為目的之申請,申請人得一次申請連續數日,最長不得逾7日。
(二) 以「展演」為目的之申請,申請人得一次申請連續數日,最長不得逾5日。
(三) 單月僅限申請3次。
三、凡經核准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轉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