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及使用規範】
◆應備證件
1.使用申請書
2.立案證明(依申請人身分以下擇一檢附):
(1)以法人名義申請,請附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2)以人民團體名義申請,請附最新負責人當選證書。
(3)公司行號申請,請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4)以個人名義申請,請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活動計畫簡要說明(如活動計畫、簡章、文宣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申請方式:臨櫃申辦、網路申辦。
◆繳費方式:以上文件備妥後逕行線上申請,經本局審視所附資料無誤後通知繳費,民眾可利用多元支付方式如:超商、銀行臨櫃、智慧支付等方式逕行繳費。
◆處理時限:網路申辦7日。
◆備註:
1.本場地優先提供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使用。
2.承辦單位如因特殊需要須收回場地使用,或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影響時,得協調申請人更改使用時段及場地。
3.如發生2個以上之申請人借用同一時段之情形,不論係以何種方式申請,以先提出完整申請書表與應備證件者有優先借用場地權。為避免重覆申請,請先洽詢承辦單位。
4.其他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表」。
5.非政府組織會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2號出口)電話:02-23929053 傳真:02-23929060
◆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場地優先提供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使用。各公務機關學校辦理活動得優先使用本場地;管理機關如因特殊需要須收回場地使用,或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影響時,得協調申請人更改使用時段及場地。
二、活動內容須不違法,且不涉及營利、競選造勢活動、宗教及政治宣傳等行為,若有違法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其法律責任。
三、申請期限:
(一)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須於使用日前90日起至使用日前7日提出申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非屬以上團體及個人須於使用日前30日起至使用日前7日提出申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5日前以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取消使用,未依規定通知者,場地費2分之1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本局已開立之場地費收據不予重開。1年內取消達3(含)時段以上者,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本局得視情節於6個月至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五、本場館未提供停車服務,如有停車需求請至臨近停車場。
六、本場館全面禁菸、禁止明火及炮竹煙火。
七、自115年6月1日起,租借本館場地,開立電子收據,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時,務必提供正確電子信箱,以利寄送。
八、租借日遇本府宣布颱風停班課,請洽本局改期(場地、時數應相同)或辦理退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