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參閱附件「臺北市內湖區區民活動中心使用須知」。
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必要時,場地管理機關得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並得強制拆除、回復原狀或採取必要處置,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致場地管理機關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場地管理機關對於申請人所攜帶之物品,不負保管之責;若放置私人物品,本所得張貼公告7日後,視為廢棄物處理。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10日前,以臨櫃、電話等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定後3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完竣,使得使用;如欲取消,請於使用日前3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本所,並於3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期申請,則不予退還。
五、申請退費請攜帶原收據正本、與原收據繳款人相符之帳戶存摺影本、鑰匙或門禁卡,至本所辦理退費作業,如有使用冷氣應一併繳回冷氣卡。
六、場地內「禁止飲食」,請申請人使用場地時勿逾時使用,隨手關閉電源及用水;場地使用完畢後,將桌椅歸位、門窗關閉。
七、公開使用具有智慧財產權的音樂或影片等,應取得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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