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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國民小學--操場 | 綜合活動
線上租借
承辦單位資訊
總務處
聯絡人:事務幹事許文鴻
電話:02-2939-3546#12
電郵:cnpscga@gmail.com
傳真:02-2939-8540
地址:1166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三段38巷5-2號
網址:
htttp://www.cnps.tp.edu.tw
開放時間
週六、週日 07:00-21:30
收費及繳費方式
使用費:每場次以2小時為單位,每一單位550 元。
保證金:10000元。
附件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國小校園場地開放試算表.docx
場地資訊
性質:操場
容納人數:100
坪數:0
附件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國小校園場地開放管理使用辦法.docx
看地圖
租用及使用規範
一、 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二、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 學校教育活動。
(二) 體育活動。
(三)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四)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 開放空間: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 操場(無夜間照明)
(二) 活動中心(約36坪)
(三) 教室(一樓廚房旁教室)
四、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二)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1.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2.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3. 活動內容。
4. 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5.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6.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三)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未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四)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五)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五、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 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第2條各款之規定。
(二) 有第16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四) 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且經管理機關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七、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原則如下:
(一) 上課日:下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
(二) 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三) 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八、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
九、 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十、 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十一、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 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 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二、 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十三、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五、 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六、 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於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 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 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
(四) 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五) 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六) 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七) 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八)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九) 經管理單位勸導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仍拒不配合者。
(十) 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十一)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
(十二)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十七、 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法令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十八、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交通資訊
學校位置及交通方式
一、到達本校的公車資訊(Bus Information): (一)小10:捷運萬芳社區站、木柵(保儀路)、政大側門 (二)棕15、棕15(區):捷運動物園站、政大 (三)即時公車資訊:小10、棕15 二、自行開車到如何到達本校(Drive Guide): 北二高木柵支線(國道3甲)木柵交流道下→右轉木柵路 →在道南橋左轉指南路 →一路經過政大正門→指南派出所 →過政大實小後至十字路口左轉上山 →上山後接近北二高橋下前走右邊叉路 →約再行駛800公尺即可到達本校
租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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