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廢止原場地使用許可,申請人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序良俗者。 3.有營業行為者。 4.有安全顧慮者。 5.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6.活動內容與其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7.侵犯他人權益並不聽制止者。 8.妨礙公務者。 9.蓄意破壞公物者。 10.其他不法行為者。 二、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三、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四、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五、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六、 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七、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八、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十、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另外本校若因工程或修繕,基於安全考量須停用;或因本校師生有活動;或本校與其他團體合辦活動…等情形,須收回場地自用,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停租該次,費用將於下次場租中扣除或辦理退款事宜。本校承辦人將事先儘早通知承租人有關當次停租事宜,敬請承租人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