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借需知(申請視同同意以下規範):
1.須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2.本校場地嚴禁商業用途與一切非經本校許可之行為。申請者不得轉租、轉讓他人使用。如經查核或有民眾舉發,本校將予以停權處理。所繳納當期之保證金與使用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3.請承租人嚴守租用之時間及規定,離開時請隨手將垃圾帶走並隨手關閉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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