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活動中心3樓 | 室內籃球場(無冷氣)115年第3季
受理期間為 2026/06/01~2026/06/07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
聯絡人:財管幹事
電話:(02) 2726-1481轉406
電郵:lkjh406@lkjh.tp.edu.tw
傳真:02-2728-1331
地址:110 台北市信義區福德街 221 巷 15 號
開放點選時間
週一、二、三、四、五19:00~21:00
週六10:30~17:00
週日08:30~15:00
國定假日不開放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本校活動中心球場不供應冷氣,場地使用費2,100元/1場次/2小時,以1季為單位承租,季租1次繳清打9折。
另須繳納保證金5,000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容納人數:150
坪數:0
場地設備:籃球架(框)
※ 租借需知(申請視同同意以下規範):
1.須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2.本校場地嚴禁商業用途與一切非經本校許可之行為。申請者不得轉租、轉讓他人使用。如經查核或有民眾舉發,本校將予以停權處理。所繳納當期之保證金與使用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3.請承租人嚴守租用之時間及規定,離開時請隨手將垃圾帶走並隨手關閉門窗。

附件
請來電洽詢檔期 2726-1481#406
以1季為單位承租
受理期間為 2026/06/01~202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