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 福佳區民活動中心(1樓)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聯絡人:陳小姐
電話:28826200轉6011
傳真:88615506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9樓
早上8:00-12:00
下午12:00-18:00
晚上18:00-22:00

可至下方連結查詢「臺北市各區民活動中心場地使用情形」:
https://proposal.pb.taipei/civil/space/?zc=100
基本費:(一般)250元/4小時;(長期)175元/4小時 (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基本費以長期租用之價金收費)
水電費:(不用冷氣)100元/4小時;(冷氣)250元/4小時
保證金:4000元
容納人數:15
坪數:28
場地設備:投影機、布幕、桌子、椅子、(無音響、麥克風需自備)
一、申請方式:
(一)一般租用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10日前,以臨櫃、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市民服務大平
臺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定後3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完竣,始得使用。
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本所同意者,不受前述10
日期限之限制。
(二)長期租用申請:
1.開放申請時間:
(1)每年5月第1週受理當年7至12月之申請;倘須公開抽籤則於同月
最後1個星期五辦理。
(2)每年11月第1週受理次年1至6月之申請;倘須公開抽籤則於同月
最後1個星期五辦理。
2.申請順序如下:
(1)里辦公處每週優先申請租用比例如下(無條件進整數位),且租用
時段應平均分配於早、中、晚,餘時段由本所彈性分配。倘於優先
比例以外之使用需求,由本所協調之。
(2)完整時段(8-12時、13-17時、18-22時)。
(3)3小時。
(4)2小時(13-15時、15-17時、18-20時、20-22時)。
(5)1小時。
3.使用時段如有2名以上申請者,由本所先協調申請人使用其他場地,協
調不成立時,則依下列程序辦理公開抽籤:
(1)本所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上所載之申請人應到場抽籤,如無法出席
者,得以書面委託一人代理為之。申請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到場
者,則由本所人員代行抽籤。
(2)嚴禁同一申請使用團體之成員以不同團體名義、或同一申請人以相
同時段不同地點參與抽籤,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本所將駁回其申
請,已核准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3)抽籤地點及時間由本所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4)抽籤作業依本所公告開放申請登記時間內完成登記者,始得參加抽
籤。抽籤過程應由本所會同政風人員並全程錄影,如需調閱錄影存
檔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辦理,並於抽籤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 請。
(5)為使申請登記作業順利並維護場地申請使用之公平性,作業期間統
一採臨櫃報名方式辦理,並暫時關閉市民服務大平臺受理場地申請
使用之功能,市民服務大平臺受理場地中請使用之功能於受理期間 結束後再行開啟。
二、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依據本區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
(二)收費單位:
依其實際使用時數比例收費,且以整點為原則。
(三)長期租用:
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基本費以長期租用之價金收費。
每次申請使用以6個月為限。
(四)保證金及清潔費:
1.依臺北市區民活動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第1項第1款規定及第10點第1項
第2款規定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應檢附辦理公務活動之相關公文及證明,
經本所審核通過後,得免納保證金。
2.申請之使用用途易致場地髒亂者,應於核准後預繳清潔費委託代辦清潔工
作。
3.申請人使用後,經本所認定設備無遭受損壞時,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
如有損壞公物或預繳清潔費不足支付實際清潔費用時,即於保證金中照價
扣除損壞賠償額或不足之清潔費差額;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照價賠
償損害額或繳付不足之清潔費差額。
4.申請人持有之鑰匙、門禁卡、電卡、冷氣卡等借用物品應負保管責任,並
於申請使用期間結束後繳回,如有遺失,概不補發卡片內點數並應照價賠
償。
5.逾時費用:
申請人實際使用時數逾原申請使用時數者,應依規定補繳逾時場地使用
費。
三、取消使用:
(一)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
1.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3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本所;並於使用日起3個月
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期申請,則不予退還。
2.申請人取消使用後,如不符長期租用標準(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
者,基本費以長期租用之價金收費),應補繳已折扣之場地使用費。
3.長期租用之申請人放棄或取消且申請全額退費者,則停權半年,亦不得轉
讓,但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則不在此限。
(二)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
1.本所得於收回日20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處分。
但因緊急需要時,不在此限。
2.符合本款情形者,本所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
人不得請求補償。
四、遵守事項:
(一)使用場地及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使用設備器材,除本所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
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
2.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於指
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所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
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
復原狀。
3.場地不提供保管及放置私人物品,儲物櫃不得私自上鎖,所攜帶之物品,
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之責。若放置私人物品,本所得張貼公告7日
後,視為廢棄物處理。
4.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如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
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所許可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
立即回復原狀。
5.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6.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7.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
8.為維護周邊民眾居家生活品質,請於使用時注意音量,以免影響環境安
寧。其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之相關規定。
9.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如使用音樂或影片等智慧財產權,應取得使用及播放
合法授權。
10.為維護用電及消防安全,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等危害設備。
11.為推動垃圾減量、節能減碳及保護環境,場地避免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二)違反前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負其責任,如致本所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另本所將列為未來是否同意申請使用之參考。
五、其他
(一)申請人如有布置、排演或預演等需求,應依規定申請使用並繳納費用。
(二)本所得視場地區位及現場設備,以不影響周邊安寧及無場地安全之虞者,始得提供使用為原則。申請人申請辦理有場地安全之虞之活動,經本所同意者,申請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自行負責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之相關事項。必要時,應自費投保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三)申請人應遵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及本須知各項規定,本所得隨時派員不定期查核使用情形,若經查有違反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者,本所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須知經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件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身分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影本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網路申辦可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身分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影本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網路申辦可用自然人憑證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