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10日前,以臨櫃、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市民服務大平台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定後3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完竣,始得使用。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本所同意者,不受前次10日期限之限制。
(二) 長期租用申請:
1. 公告開放申請登記時間:
(1) 每年5月第1週受理當年7至12月之申請;倘須公開抽籤則於同月最後1個星期五辦理。
(2) 每年11月第1週受理次年1至6月之申請;倘須公開抽籤則於同月最後1個星期五辦理。
2. 使用時段如有2名以上申請者,由本所先協調申請人使用其他場地,協調不成立時,則辦理公開抽籤。
(三) 使用場地及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使用設備器材,除本所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
2.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所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3. 場地不提供保管及放置私人物品,儲物櫃不得私自上鎖,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之責。若放置私人物品,本所得張貼公告7日後,視為廢棄物處理。
4. 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如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所許可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5. 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6. 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7.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8. 為維護周邊民眾居家生活品質,請於使用時注意音量,以免影響環境安寧。其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之相關規定。
9.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如使用音樂或影片等智慧財產權,應取得使用及播放合法授權。
10. 為維護用電及消防安全,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等危害設備。
11. 為推動垃圾減量、節能減碳及保護環境,場地避免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四) 違反前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負其責任,如致本所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另本所將列為未來是否同意申請使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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