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校史室 | 會議室
受理期間為 2024/01/11~2024/01/31
總務處
聯絡人:吳小姐
電話:25333888轉241
電郵:D241@pajh.tp.edu.tw
傳真:25338329
(一)上課日:下午6時至9時。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9時至下午16時。
(三)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容納人數:30
坪數:20
一、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二、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 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 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公車
紅2、21、28、33、42、72、208 正 、208 直 、213、222、247、247 環山 、256、267 正 、286 正 、286 副、287、902

捷運
大直捷運站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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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間為 2024/01/11~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