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申請使用限制:
1、非營利性活動仍維持全年提供申請使用 。
2、營利性活動每周僅能提供 3 日申請使用 ,另週日配合迪化街徒步區實施則僅供本府主辦及非營利性活動申請使用 。
3、申請時段及相關費用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辦理。
4、營利攤位之性質需為「在地四大產業」、「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產業」以符合在地特色者。
場地申請時間: 每年單數月之 1 日至 10 日( 10 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間受理申請次月 1 日起至 6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審查作業:
1、申請使用廣場許可及相關規定,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辦理。為落實永樂廣場地方特色,管理 機關應依提出申請之先後排定順序,設審查會議,由本府相關單位及在地協會代表 4 人組成11 人之審查會逐案審查,並得邀請認養單位列席諮詢,本府相關單位及認養單位得以書面方式提供審查、諮詢意見。通過後始得依審查通過之計畫使用。
2、審查會成員組成: 管理 機關指派主持人 1 人 、場地管理單位隊長 1人 、場地管理單位西區分隊 1 人 ,及 觀光傳播局代表 1 人、文化局代表 1 人、商業處代表 1 人、大同區公所代表 1 人、在地協會代表 4 人共同組成 11人之審查會。
3、舉凡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場地申請書送管理機關審查,管理機關對於活動之內容有准駁之權利。
4、審核需求文件:申請書、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大型活動計畫書(若為大型活動)、攤商展售活動資料表、環境維護表。
5、若為本府主辦之活動,而該案之策展或活動時間依本要點 申請時間確有困難者,得於活動前 20日提出申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