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 樂學堂
總務處
聯絡人:林秀津
電話:(02)28855491轉831
電郵:831@mail.jtes.tp.edu.tw
傳真:(02)28865919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街16號
網址:http://www.jtes.tp.edu.tw/jtes/index.php
假日、例假日09:00-16:00
一、每一單位2小時,場地使用費每一單位800元;冷氣使用費每小時240元;照明費不另收。
二、保證金每次5000元。
性質:團體活動
容納人數:150
坪數:66
場地設備:使用者自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廢止原場地使用許可,申請人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序良俗者。
3.有營業行為者。
4.有安全顧慮者。
5.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6.活動內容與其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7.侵犯他人權益並不聽制止者。
8.妨礙公務者。
9.蓄意破壞公物者。
10.其他不法行為者。
二、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三、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四、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五、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六、 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七、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八、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十、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二、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公車
1.劍潭國小(承德路四段下車) 26、41、111、250、266、266區、280、288、288區、290、304承德線、529、616、618、620區、756、市民小巴M8 2.劍潭(中山北路下車) 109、203、218、220、260、260區、267、277、279、280經新生高架、285、310、556、606、612、612區、646、646區、665、685、902、1717、2020、2022、9006、紅3

捷運
搭乘淡水線至「劍潭」站下車,由2號出口出站,走約8分鐘,即可抵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