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場地使用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許可,應於使用日前45日至使用日14日前為之,若經許可使用並需於使用日前7日完成繳費程序。前項申請經本會許可,申請人未於場地使用日7日前繳交保證金不得使用。
(二) 活動嚴禁任何商業行為,不得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及不可涉及政黨活動集會。如經發現立即終止場地使用,不得異議,亦不要求退還場地使用費用。
(三) 設備進駐時或進行場地布置時,不得阻擋園區通道,造成民眾交通妨害、損及場地與園區相關設施,若有場地或設備損壞,應即修復,並負賠償責任。使用完竣後須負責該區域之清潔打掃,自行處理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並將場地回復原狀。
(四) 戶外場地不提供電力外加、接駁或借用,申請人若有需求,須自行準備發電機及照明設備。
(五) 申請人如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申請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本會,另若無徵得本會書面同意,不得將場地用作與申請書所載不符用途情事。如有擅自變更用途或無故不如期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會之情事,除沒收保證金外,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會辦理活動。
(六) 活動時間請自行控制,超時經催告而仍繼續使用,管理單位得強制清場,以免影響下場次申請人或其他園區遊客權益。
(七)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利,申請核准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使用。
(八) 本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同時申請使用,其優先順序如下:
1.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舉辦活動者。
2.經本會核准同意之團體。
3.個人。
(九) 本會保留拒絕申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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