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 多功能教室3
總務處事務組
聯絡人:賴明輝
電話:27200226分機55
傳真:27251858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
(1)每星期一~星期五:19:00至21:00
(2)每星期六、日:08:00至18:00
1.場地使用費:
(1)單次:每2小時為1單位,每單位為220元
(2)長期(2個月以上):單次之7折計費
2.冷氣使用費:每2小時為1單位收費,每單位為144元
性質:會議 / 讀書 / 讀書會
容納人數:0
坪數:0
壹.租用說明:
本校相關場地暫不開放線上申請,申請者請至本校總務處臨櫃申請。

貳.使用規範:
一.本校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1.學校教育活動。
2.體育活動。
3.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本校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7日前為之。
三.申請長期使用本校校園場地,每期以3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7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長期使用者以每週2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本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四.需配合本校因施工、校內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停用,本校將提前通知停用或延後使用。
五.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1.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2.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3.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4.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5.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6.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7.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8.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9.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10.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11.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六.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七.、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本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八、申請人於借用本校場地期間,禁止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如經本校人員查核發現先以勸導方式要求改善,如經勸導後仍拒不配合者,本校得拒絕租借場地予該申請人三個月。
有關一次性餐具:係指具有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且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下列產品:
1.塑膠類:杯、碗、盤、內盤、碟、餐盒、湯匙、刀、叉、攪拌棒、杯水及塑膠瓶裝水。
2.紙類:杯、碗、盤、內盤、碟及餐盒(扁紙杯除外)。
3.竹製及木製類:免洗筷、竹製餐盒、竹叉、竹製攪拌棒及木製餐盒。
有關美耐皿餐具:係指以三聚氰胺-甲醛樹脂製成,供餐飲消費者使用之杯、碗、盤、碟、餐盒、筷子及湯匙。
大眾運輸
22號、226號等公車,至吳興國小站下車

大眾運輸
捷運象山站,2號出口,往松仁路方向,沿松仁路往南走至松仁路226號

請至本校總務處填寫申請表
暫不開放線上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