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 | 排球場
星期假日、非上班、上課日之08:00~18:00。
容納人數:0
坪數:0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六、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八、本校禁用一次性及美耐器皿餐具,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經告知後人違反本要點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勸導仍拒不配合者,本校得拒絕租借場地予該主辦單位至少三個月。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之垃圾必須用專用垃圾袋帶走清潔乾淨。
違反上開規定者,申請人(單位)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點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單位)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大眾運輸
捷運士林站(淡水信義線);公車:111、206、223、255、300、302、303、508、529、557、815、內科通勤專車17、市民小巴8、紅12、紅3、紅30、通勤9及重慶幹線(士林國中站)。